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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期货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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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交易细则要点

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

1、交易价格是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 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形成的价 格。 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卖出价和前一成交价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2、交易指令分限价指令、取消指令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限价指令每 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 在价格波动限制之内。

3、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备案制度。交易编码是指会员和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的专用代码,分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

4、交易所按即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向会员、客户和社会公众提供 期货交易信息。

结算细则要点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 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1、交易所在各存管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会员的保证金 及相关款项。会员应当在存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 项。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 资金账户办理。

2、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 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 续费等。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存入会员专用资金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 每一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客户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 金、手续费等。

3、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 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 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 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4、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 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 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 金。

5、当每日收盘结束,若结算后的结算准备金小于最低余额的,会员必须于 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将资金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及时补足的,若结算准 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则禁止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 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有关风险控制管理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交割细则要点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 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1、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 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自然人客户 不得进行实物交割。黄金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 人客户该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2、交割程序 第一交割日: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将已付清仓储费用(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第五交割日)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第三交割日: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 方。第四、五交割日:卖方交发票。

3、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流转程序:

(1)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2)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交给交易所;

(3)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4)买方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4、入库与出库

(1)货主向指定交割金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入库 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数量、发货单位及拟交货地等。客户的申报应当通 过其委托的会员办理。

(2)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指定货主交金金库。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金库发货。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金锭不能用于 交割。

(3)金锭运抵指定交割金库后,指定交割金库按相关规定对金锭及相关单 证进行检验审核。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数(质)量检验两部分。入库时,货主应 当到指定交割金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交割金库的检验 结果。

(4)金锭入库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由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 请,交易所审查合格后,通知指定交割金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标准仓 单。

(5)货主提货时,应通过标准仓单系统提交出库申请,并选择提货地,交 易所在货主选择的提货地内统筹安排提货金库,并在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的五个 工作日内确定其中一个交易日为发货日。在发货日前的某一交易日,交易所通过 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发货日通知货主,改交易日为发货通知日,货主应当自发货 日起两个工作日之内到库提金。

指定交割金库发货时,应当及时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一式二份, 货主和指定交割金库各执一份),并妥善保管备查。

5、交割结算、出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

(1) 存入或提取金锭时每张仓单金锭的纯重与仓单标准重量(纯重)的差 为溢短。差额为正数的称为正溢短,差额为负数的称为负溢短。交易所分别在溢 短结算日(即金锭入库时的仓单生效日或出库时的发货通知日)对溢短进行结 算。黄金结算专用发票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专门用于黄金交割结算 与溢短结算的普通发票(分为发票联、结算联和存根联)。

(2)黄金交割结算与发票流程

①黄金期货的交割结算:黄金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 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交割结算时,买卖双方按该合约的交 割结算价进行结算。

②交割货款结算:买卖双方的交割货款按仓单的标准重量(纯重)进行结算。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买方客户的货款须通过买方会员转付,卖方客户的货款须通过卖方会员转收。

③交割发票:交割时统一开普通发票。

④交割发票流转:由卖方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开普通发票给交易所,交易 所开《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给买方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并向卖方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提供《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黄金结算专用 发票》的存根联由交易所留存。

⑤客户与交易所间的发票和单据传递须通过会员单位进行。

(3)黄金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

①入库溢短结算:黄金的入库溢短按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 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

②溢短相关票据:正溢短由黄金存入企业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负溢短由 交易所向黄金存入企业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黄金结算专用 发票》的存根联和结算联由交易所留存。

③溢短结算货款的计算公式: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4)黄金出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

①未经过交割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溢短结算:会员或客户(提货方)将持有 的未经过交割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时,溢短按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 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正溢短由交易所向提货方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结算联由 交易所留存;负溢短由提货方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

②经交割持有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溢短结算:会员或客户将经交割持有的标 准仓单提货出库时,溢短按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 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并由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买方会员或客户提 供的《交割结算单》、《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溢短结算单》按其实际交割 货款(由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组成)和提货数量,代交易所向买方会员或客 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记账联由交易留存。对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溢短结算货款的计算公式: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5)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出库时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 组成,其中交割货款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

风险管理制度要点

保证金制度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

交易所根据黄金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调整交易保证金,调整方法如下:

交易过程中,当某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 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 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至最后交易日止)调整交易保证金,调整方法如下:

对同时适用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交易保证金比例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比例中的最高值收取。

当黄金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交易所应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 可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 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 头寸的最大数额。

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黄金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 例和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 易 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3手的 整倍数。进入交割月后,会员及客户黄金期货合约持仓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新 开仓、平仓也应是3手的整倍数;黄金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 后,自然人客户该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涨跌停板制度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 格波动幅度。在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 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1)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

(2)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3)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

(4)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对同时适用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当某黄金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0%;或连续四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2%;或连续五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4%时,交易所 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 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 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 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当某黄金合约连续出现同一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时,交易 所将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大户报告制度

当会员或者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 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 情况,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 持仓报告标准。

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规时,交易所对其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 制措施。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

(4)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5)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6)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风险警示制度

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 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 险。

套期保值细则要点

1、黄金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 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的申请。套期保值者 可以一次申请多个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

2、获准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应当在交易所批准的建仓期限内(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 建仓。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3、套期保值额度自交割月前一月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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